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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住宅产权与执行共管公寓限制规则

《住宅物业法》的外国人持有产权限制,以及执行共管公寓最低居住期限节点;用于回答不只是印花税税率的私人住宅资格问题。

最近核验: 2026-08-09 状态: verified

私人住宅产权与执行共管公寓限制规则

使用每一行时,应结合其中注明的人群范围、物业类型和适用日期。额外买方印花税(ABSD)、卖方印花税(SSD)和贷款价值比(LTV)上限见物业税率。叙述性解读见私人住宅市场。

人群范围与适用依据

术语 本数据集中的含义 不要与以下概念混淆
外国人(RPA) 非新加坡公民、新加坡公司、新加坡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或新加坡社团的任何人 新加坡公民;仅按额外买方印花税划分的买家类别
新加坡公民 根据《住宅物业法》不属于外国人 永久居民(就RPA项下有地住宅审批而言属于外国人)
公寓/组屋单位 未经土地交易审批单位(LDAU)事先批准的分层住宅或组屋住宅 有地住宅物业
有地住宅物业 排屋、半独立式住宅、独立式住宅、获批公寓以外的分层有地住宅、圣淘沙湾有地住宅、空置住宅用地 公寓或组屋单位
MOP期间的执行共管公寓业主 受最低居住期限规定约束的执行共管公寓业主 无MOP出售限制的私人公寓业主
土地招标截止日期 决定适用 5 年或 10 年执行共管公寓MOP的政府售地(GLS)招标截止日期 购买日期、临时入伙证(TOP)日期或私有化年份

来源:SLA外国人持有物业规定;HDB执行共管公寓条件,查阅日期:2026 年八月 9 日。

《住宅物业法》项下的外国人

规则 现行安排 人群范围/适用情形
限制物业所称外国人 非新加坡公民,包括永久居民 外国人(RPA)
公寓/组屋单位 通常无需事先取得《住宅物业法》批准 外国人(RPA);公寓或组屋单位
有地住宅物业(包括圣淘沙湾) 须事先取得SLA土地交易审批单位批准 外国人(RPA);有地住宅物业
SLA列出的审批因素 个案审查;考虑因素包括至少五年永久居民身份及显著经济贡献,但并非自动享有资格 申请有地住宅审批的外国人(RPA)
与额外买方印花税的关系 获批不会免除额外买方印花税;税务处理另行计算 所有买家;税务规则见物业税率

来源:SLA外国人持有物业规定,查阅日期:2026 年八月 9 日。

执行共管公寓最低居住期限

土地招标截止日期 公开市场出售前的最低居住期限 人群范围/适用情形
2026 年五月 8 日前 通常为 5 年 MOP期间的执行共管公寓业主;招标于 2026 年五月 8 日前截止
2026 年五月 8 日或之后 10 年 MOP期间的执行共管公寓业主;招标于 2026 年五月 8 日或之后截止

MOP期间,业主不得在公开市场出售,也不得购置私人住宅物业。来源:HDB执行共管公寓条件,查阅日期:2026 年八月 9 日。

记录详情

别称
["Residential Property Act foreign ownership","EC MOP","executive condominium minimum occupation period"]
管辖地区
SG
每行数据的含义
one foreign-ownership permission rule or EC minimum-occupation-period milestone
更新频率
after SLA foreign-ownership or HDB EC MOP rule changes
来源格式
markdown

日期表示本记录的统计期间与适用范围。核验日期并不代表规则目前已经生效。

资料来源

知识库资料截至 2026-10-07 · 知识库持续扩充中。发布数量表示现有内容,并不代表已覆盖新加坡的全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