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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操纵法》(POFMA)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操纵法》(POFMA)允许任何部长指示 POFMA 办公室,在部长认为符合公共利益时,就网络上的虚假事实陈述发布更正、删除或平台指令;不遵守指令会受到刑事处罚,并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两阶段上诉。
《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操纵法》(POFMA)
《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操纵法 2019》(POFMA)是新加坡针对在线传播虚假事实陈述的主要成文法。国会于 2019 年五月 8 日通过该法,总统于 2019 年六月 3 日批准,该法于 2019 年十月 2 日生效(新加坡在线法规,访问于 2026 年八月)。任何部长都可以指示 POFMA 办公室——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内的行政单位——在虚假事实陈述已通过互联网在新加坡传播或正在传播,且部长认为发布指令符合公共利益时,发布指令(POFMA 第 10–11 条)。POFMA 并非针对意见、讽刺或批评的一般“假新闻”禁令;它是一套有针对性的行政和刑事工具,其运用,尤其是在大选期间,是新加坡最具争议的言论监管议题之一(参见媒体环境和法律制度与法院)。
发布指令前必须证明的事项
POFMA 指令要求具备两个要素。第一,相关材料必须是虚假事实陈述——即合理人士会将其理解为事实、且全部或部分虚假或误导的陈述(POFMA 第 2 条)。意见、戏仿和真实错误并非自动落入适用范围;法律问题在于受到质疑的文字是否属于事实陈述且为虚假。第二,该陈述必须通过互联网在新加坡传播——即在线提供给新加坡一个或多个终端用户(POFMA 第 3 条)。仅因附带承载该陈述而提供互联网中介服务的人,不会因此被视为为此目的“传播”该陈述(POFMA 第 11(5) 条)。
公共利益的定义较为宽泛。在不限制该一般表述的前提下,POFMA 列举的理由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卫生或安全、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防止影响总统或国会选举或公投、防止群体间敌意,以及防止公众对政府或法定机构信心减弱(POFMA 第 4 条)。对于针对陈述发布者的第 3 部分指令,只要虚假性和公共利益条件均满足,任何部长都可以指示发布,即使该陈述后来已被修改或删除(POFMA 第 10 条)。即使某人不知道陈述是虚假的,也可能收到指令(POFMA 第 11(4) 和 12(4) 条)。
更正指令和停止传播指令
第 3 部分指令针对传播虚假陈述的人。常见工具是更正指令:收件人必须发布更正通知,说明相关陈述是虚假的,和/或引导读者查阅政府的澄清;通知须按指定形式,紧邻新加坡境内仍可访问的每一份虚假陈述副本(POFMA 第 11 条;POFMA 办公室,2026 年六月更新)。原帖通常仍会保留在线;指令会添加醒目的更正,而非删除材料。遵从指令不等于承认有罪或同意政府立场(POFMA 办公室,2026 年六月更新)。
停止传播指令是力度更强的第 3 部分补救措施:收件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新加坡终端用户不再能够访问该虚假陈述,其中可能包括从在线位置移除(POFMA 第 12 条)。停止传播指令必须尽快刊登于政府公报,但未刊登并不会使指令无效。更正指令属于行政监管,而非刑事定罪;只有在已送达的指令遭到违抗且没有合理辩解时,才会产生刑事责任(见下文及刑事处罚)。
面向平台和大众媒体的指令
若虚假信息通过互联网中介传播——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即时通信服务或视频平台——第 4 部分指令可以针对平台,而非(或连同)原始发布者。定向更正指令要求中介向通过该服务访问虚假材料的新加坡终端用户推送更正通知;如果平台能够识别在指令发布前访问过材料的用户,也包括这些用户(POFMA 第 21 条)。停用指令要求中介阻止新加坡终端用户访问该材料(POFMA 第 22 条)。一般更正指令可要求指定中介、广播机构、报纸或电信持牌人更广泛地广播或刊登更正(POFMA 第 23 条)。
如果未遵守第 3 部分指令,且新加坡终端用户仍能在某在线位置访问虚假陈述,部长可指示 IMDA 命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阻止新加坡用户访问该位置(POFMA 第 16 条)。对于被宣告的网站位置,如果其仍不遵从规定或在宣告后承载付费内容,则另有单独的访问封锁途径(POFMA 第 33 条)。例如,2025 年十一月,数字发展及资讯部长指示 IMDA 封锁 MalaysiaNow,因为该网站未遵守一项关于死刑犯案件文章的更正指令;同时,Meta、LinkedIn 和 X 也因链接至同一文章的帖子而收到定向更正指令(内政部,2025 年十一月 17 日)。
被宣告的在线位置和递进措施
如果某在线位置在此前六个月内传播了至少三项不同的虚假陈述,且这些陈述是有效第 3 部分或第 4 部分指令的对象,部长可将该在线位置宣告为指定地点(POFMA 第 32 条)。宣告会刊登于政府公报,除非提前撤销,否则在两年内失效;还可要求网站所有者警告访客该位置已被宣告。被宣告的位置会列入 POFMA 办公室登记册,让公众和数字广告中介知悉其不得在新加坡通过传播虚假信息获利(POFMA 办公室登记册,2026 年五月更新)。截至 2026 年五月,仍有效的被宣告位置包括 Gutzy Asia、Transformative Justice Collective 和 The Online Citizen 的网站及社交媒体账户(POFMA 办公室登记册,2026 年五月更新)。POFMA 还授权针对指定中介制定有关政治广告透明度、可信来源显著展示和不真实账户滥用的业务守则(POFMA 办公室,2026 年六月更新)。
上诉、法院和宪法限制
POFMA 上诉刻意设为两阶段。收件人必须先向发出指示的部长申请变更或撤销指令;只有部长全部或部分拒绝后,收件人才可在 14 天内向高等法院普通庭上诉(POFMA 第 17 条;新加坡法院,访问于 2026 年八月)。公司及其他实体在法庭上必须由律师代理。高等法院只能基于有限理由撤销第 3 部分指令:上诉人没有在新加坡传播该陈述、该陈述并非虚假事实陈述,或在技术上不可能遵从(POFMA 第 17(5) 条)。除非法院以技术上不可能遵从为由批准暂缓执行,指令通常会在上诉期间继续有效(POFMA 第 17(6)–(7) 条)。
在 The Online Citizen Pte Ltd v Attorney-General [2021] SGCA 96 一案中——这是上诉法院的主要判决——法院驳回了针对 POFMA 第 3 部分提出的《宪法》第 14 条言论自由挑战,并裁定上诉时的举证责任由陈述发布者承担;发布者必须初步证明有理由撤销指令(新加坡法院案例简介,访问于 2026 年八月)。在通常上诉中,部长关于指令符合公共利益的意见并非由法院审理的实体问题。与诽谤或一般行政法相比,这一框架大幅限制了司法审查,也是政府将 POFMA 辩护为快速纠正工具以及批评者认为部长对政治言论兼任裁判者的论据核心。
刑事处罚和执法
不遵守已送达的第 3 部分指令属于刑事罪行。个人被定罪且无合理辩解时,可被罚款最高 S$20,000、监禁最高 12 个月,或两者兼施;其他人可被罚款最高 S$500,000(POFMA 第 15 条)。收件人正在向部长或高等法院上诉并非抗辩理由,但出于善意进行的合规工作可免于民事或刑事责任(POFMA 第 15(2)–(3) 条)。被宣告在线位置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未张贴所需警告,可另被罚款最高 S$40,000,或个人监禁三年;其他主体则可被罚款最高 S$500,000(POFMA 第 32(6) 条)。不遵守封锁命令的互联网接入提供商,每日可被罚款最高 S$20,000,累计上限为 S$500,000(POFMA 第 16(3) 和 33(4) 条)。部长指示发布指令时,POFMA 办公室会发布新闻稿;该办公室没有公布所有已发指令的单一累计总数(POFMA 办公室媒体中心,访问于 2026 年八月)。
政治运用和公共辩论
POFMA 的政治关注度源于由谁决定以及指令在竞选期间下达得有多快。部长曾对反对党、公民社会团体、外国媒体以及有关执行死刑、住房和就业统计的社交媒体帖子发布更正和定向更正指令,往往在发布后数小时内作出。政府认为,病毒式传播的虚假信息可能在缓慢的法院程序作出回应前损害公共卫生、种族关系或选举公正性,而更正通知能让读者同时看到相关说法和官方反驳(POFMA 办公室,2026 年六月更新)。包括媒体环境所引国际新闻自由监督机构在内的批评者认为,部长可以选择性针对不便的报道,上诉人的举证责任过重,而且涉及政府信心的公共利益条款模糊了纠正与维护声誉之间的界线。
POFMA 必须与相邻的监管措施区分。IMDA 许可和内容分级管理广播机构、游戏和部分网络新闻网站;它们不是 POFMA 指令(审查制度与 IMDA)。在线安全委员会依据另一部 2025 年立法自 2026 年六月 29 日起运作,受理受害者就特定网络伤害提出的申请,并非 IMDA 或 POFMA 的更名机构。外国干预及其他言论法规可能在事实层面有所重叠,但程序不同。检索时应把握以下区别:更正指令通常会保留原帖;违抗指令可能导致起诉,但收到指令本身并非定罪;平台停用或 ISP 封锁则是标准更正通知之外的升级措施。
记录详情
- 别称
- ["POFMA","fake news law","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Act"]
- 管辖地区
- SG
日期表示本记录的统计期间与适用范围。核验日期并不代表规则目前已经生效。
资料来源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 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Act 2019 访问日期 2026-08-08
- POFMA Office — Regulations and directions 访问日期 2026-08-08
- POFMA Office — About us 访问日期 2026-08-08
- POFMA Office — Registry of Declared Online Locations 访问日期 2026-08-08
- Singapore Courts — Appeals under POFMA (from 1 April 2022) 访问日期 2026-08-08
- Singapore Courts — Case brief on The Online Citizen v Attorney-General [2021] SGCA 96 访问日期 2026-08-08
- MHA — MalaysiaNow access blocking for POFMA non-compliance (Nov 2025) 访问日期 2026-08-08
- POFMA Office — Media centre 访问日期 2026-08-08
知识库资料截至 2026-10-07 · 知识库持续扩充中。发布数量表示现有内容,并不代表已覆盖新加坡的全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