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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心肺复苏与不施行心肺复苏医嘱的临床决策

卫生部在 2026 年 8 月的国会答复中说明,新加坡临床团队如何处理心肺复苏和不施行心肺复苏决定、患者决策能力、家属意见、独立审查以及机构间转院等事项。

最近核验: 2026-09-10 状态: verified

关于心肺复苏与不施行心肺复苏医嘱的临床决策

在 2026 年 八 月 4 日的国会答复中,卫生部(MOH)说明了新加坡针对心肺复苏(CPR)和**不施行心肺复苏(DNR)**状态的临床处理方式。该答复阐述的是临床和伦理决策流程,并非新法令、家属一律须同意的规定,也不保证每家医院使用完全相同的内部文件(MOH,2026 年 八 月 4 日)。

患者的决策能力、意愿与最佳利益

如果患者具有心智能力,临床团队会与患者讨论治疗选项,并考虑患者在充分知情后的意愿。如果患者不具备决策能力,团队会参考任何预先护理计划(Advance Care Plan),并考虑家属或其他亲近患者人士提供的信息,以了解患者此前表达的愿望、价值观和护理目标。MOH 将团队的责任表述为提供适当、富有同情心且有益于患者的护理。答复将这些信息来源视为临床团队评估患者最佳利益时的参考;它并未表示家属会自动代替患者表达意愿或独自作出决定(MOH,2026 年 八 月 4 日)。

心肺复苏与 DNR 决定

MOH 表示,在紧急情况下,是否应进行心肺复苏,最终由照护临终患者的团队作出临床决定。团队会考虑患者的临床状况、实现有意义康复的可能性、病前功能状态、整体预后以及已知的既往意愿。如果积极干预不太可能逆转病情或有意义地改善结果,且可能延长痛苦,护理重点可能转向舒适、减轻痛苦和维护尊严(MOH,2026 年 八 月 4 日)。

在医疗机构中,DNR 状态可记录预先作出的决定,通常适用于病情非常严重或年长的患者。MOH 表示,公立医疗机构设有相关流程,可能包括资深临床医生、多学科团队的意见;在复杂个案中,也可能包括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意见。答复明确指出,如果主治团队评估认为心肺复苏无法带来有意义的临床益处,家属(包括最近亲属)不能要求实施心肺复苏(MOH,2026 年 八 月 4 日)。这并不意味着家属意见无关紧要:他们可以提供患者意愿的依据,并帮助团队判断患者的最佳利益。

澄清、独立审查与转院

对 DNR 决定有疑虑的家属可以向临床团队寻求说明,并可在情况允许时要求独立临床审查。MOH 表示,医院可以协助安排此类审查;如果家属提出要求,且转院在临床上适当、安全,医院也可以协助转至另一家医疗机构。因此,答复说明的是可能的审查和转院途径,并非自动拥有推翻临床决定或在每次紧急情况中转院的权利。是否能够进行审查或转院,取决于具体情况和临床安全;答复没有指定一份全国统一表格、固定答复时限或保证接收患者的机构(MOH,2026 年 八 月 4 日)。

MOH 澄清的范围

这份国会答复解释了 MOH 希望读者了解的原则和机构流程;它本身不是针对特定患者的 DNR 医嘱、刑事或民事处罚,也不是取代各机构临床记录的通用表格。它也不能让普通读者判断心肺复苏是否会使某位具体患者受益:这项评估取决于患者的状况、预后、决策能力、意愿以及主治团队的专业判断(MOH,2026 年 八 月 4 日)。在实际紧急情况或争议中,相关临床团队和医院流程仍是实际联系渠道。家属可以要求说明、审查或在临床安全的情况下转院,但答复不保证特定结果。明确这条界限,可以避免将国家指导、机构流程和床边决策混为一谈。

记录详情

别称
["CPR and DNR decisions Singapore","Do Not Resuscitate orders Singapore","end-of-life clinical decision-making"]
管辖地区
SG

日期表示本记录的统计期间与适用范围。核验日期并不代表规则目前已经生效。

资料来源

知识库资料截至 2026-10-07 · 知识库持续扩充中。发布数量表示现有内容,并不代表已覆盖新加坡的全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