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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down审计署
审计署(AGO)是新加坡独立的国家审计机构,根据宪法设立,负责审计公共账目并向总统和国会报告审计结果;其审计职责不同于检控职能和对机构整体绩效的评估。
新加坡审计署(AGO)是独立的国家机关,担任国家审计机构。审计署审查公共资金和资源是否得到妥善核算,并在合法授权下使用。审计署不属于财政部(MOF):它在机构上独立于财政部属下的会计总署,并作为政府的外部审计机构履职。其主要的公共问责途径是审计署署长向总统和国会提交报告。(审计署概况;审计署一般常见问题;《宪法》第 148F 条)
宪法地位与独立性
《宪法》第 148F 条设立审计署署长一职。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审计署署长;总理须先征询公共服务委员会主席的意见。总统可行使宪法赋予的酌情权,不予同意。宪法保障也限制了免职:须由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并由两名最高法院法官组成的审裁庭确认其无法履行职务或行为不当,之后还须遵循所要求的同意及宪法程序。审计署署长任期为六年,符合条件者可获再度任命。这些安排使审计署脱离受审计部门的一般管理层级,同时其任命机制仍由宪法规定,而非经民众选举产生。(《宪法》第 148F 条;审计署一般常见问题)
审计署在机构上独立于会计总署(AGD)。审计署是外部审计机构;隶属财政部的会计总署负责政府会计和财务职能。理解公共账目相关内容时,这一区别很有用:维护或管理会计流程的机构,并非独立审计这些账目的机构。《审计法》和其他成文法,以及宪法条文,共同界定审计署的权限和职责。(审计署一般常见问题;会计总署;《1966 年审计法》)
审计范围与方式
审计署根据其法定职责审计政府各部和部门、国家机关、法定机构、政府基金及其他公共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或相关法定程序允许的情况,其权限也可涵盖管理公共资金的实体。对于获得公共资金的非政府实体,“追踪资金流向”的审计并非不受限制的全面审计:《审计法》规定,如果认为审计符合公共利益,须由相关部长作出指示。审查重点是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是否遵守适用条件。(审计署审计权限;《1966 年审计法》;审计署审计常见问题)
不同的审计项目回答不同的问题。财务报表审计会就某实体的年度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框架公允呈列发表意见。选择性审计会检查与账目有关的特定活动或运作,并可能发现管控弱点、不合规、超支、铺张浪费或严重效率低下;这并不等于对机构绩效作出整体评级。主题审计则检查选定的跨领域事项,可能涉及多个实体,也可能发现良好做法。因此,审计项目的类型和范围决定了哪些结论可以从审计结果中合理推断。(审计署审计常见问题)
法定机构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审计署每年都会审计该机构的财务报表。根据适用安排,法定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可以由审计署审计,也可以由通过法定程序选定的其他审计师审计;审计署也会开展选择性审计。审计署在 FY2025/26 报告中表示,它为 3 个法定机构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并对 8 个由商业审计师审计财务报表的法定机构进行了选择性审计。这些数字指截至 2026 年三月 31 日的财政年度,并不代表每个法定机构都要接受审计署每年的财务报表审计。(审计署 FY2025/26 报告;审计署审计常见问题;另见法定机构)
审计结果、报告与国会监督
审计署通过管理函等方式,向受审计机构及相关监督机构传达详细的审计发现。重要发现可能会选入审计署署长的年度报告。审计署署长向总统提交报告,由总统将报告提交国会;该报告为公众和国会的监督提供信息,但本身不是法院判决或刑事指控。国会公共账目委员会(PAC)是一个国会特选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共账目和审计署署长的报告。审计署署长可出席公共账目委员会会议,说明审计事项;国会及其委员会负责决定后续的国会跟进工作。(审计署概况;审计署报告常见问题;审计署一般常见问题)
公开发布的年度报告只列出部分内容:报告呈列审计意见和重要审计发现,并非每次审计中出现的所有详细事项。审计署表示,在 FY2025/26,共有 136 项审计发现通过管理函传达,其中 29 项较重要的审计发现在公开报告中重点列出。这些数字分别指传达给受审计机构的发现,以及其中选入公开报告的部分;两者都不代表检控数量或受审计机构数量。审计署报告常见问题说明了年度报告的提交和呈报流程。(审计署 FY2025/26 报告;审计署报告常见问题)
公众反馈与解读范围
审计署欢迎公众提供有关公共资金实际或潜在损失的信息。审计署会考虑收到的资料;如果资料显示公共资金可能涉及初步违规情况,也可能展开调查。视乎事项性质,审计署可将资料转交相关机构、警察部队或贪污调查局(CPIB)。是否选取个案、调查时间和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审计计划和资源,因此,提交报告不代表审计署承诺会展开调查或作出某项认定。在适当情况下,公众反馈是审计工作的一个信息来源,不能替代紧急事务、警方或监管机构的通报渠道。(审计署公众反馈常见问题)
审计署的意见是在既定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发现。它可以指出弱点或不合规之处,并促使采取纠正措施,但审计发现不等于检控:审计署不会因此裁定刑事罪责、检控个人、制定受审计机构的政策,或对其绩效作出全面评断。同样,公共账目委员会是国会监督机构,并非审计署本身;会计总署负责会计工作,并不承担独立审计职责;负责审计某法定机构财务报表的商业审计师也未必是审计署。总结公共部门问责时,清楚区分这些机构和证据的界限至关重要。(审计署审计常见问题;审计署一般常见问题;审计署公众反馈常见问题)
记录详情
- 别称
- AGO, Auditor-General of Singapore, Singapore national auditor
- 管辖地区
- SG
日期表示本记录的统计期间与适用范围。核验日期并不代表规则目前已经生效。
资料来源
- AGO — Overview 访问日期
- AGO — Audit authority 访问日期
- AGO — Audit FAQ 访问日期
- AGO — Reports FAQ 访问日期
- AGO — General FAQ 访问日期
- AGO — Public feedback and whistleblowing 访问日期
- AGO — Annual Reports 访问日期
- AGO — Report of the Auditor-General for FY2025/26 访问日期
-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Article 148F 访问日期
- Audit Act 1966 访问日期
知识库资料截至 2026-11-04 · 知识库持续扩充中。发布数量表示现有内容,并不代表已覆盖新加坡的全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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