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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巴黎协定》第 6 条碳市场合作

新加坡的《巴黎协定》第 6 条合作框架通过双边谅解备忘录和实施协议授权国际碳信用转移,并设有环境完整性条件,包括收益分成中的 5% 和授权碳信用中的 2% 注销。

最近核验: 2026-09-05 状态: verified

新加坡《巴黎协定》第 6 条碳市场合作

新加坡与伙伴国家合作,根据**《巴黎协定》第 6 条授权碳信用。其双边合作通过谅解备忘录(MOU)表达合作意向并确定可能符合第 6 条的减缓活动,随后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实施协议(IA)**,为经相应调整的减缓成果进行国际转移设定框架。该框架支持新加坡的国家自主贡献(NDC),同时要求环境完整性和东道国保障措施 (Singapore Carbon Markets Cooperation, accessed 1 September 2026)。

谅解备忘录与实施协议

MOU 记录新加坡与伙伴国家在碳市场方面开展合作并推动达成 IA 的意向。IA 涵盖项目授权、报告要求和相应调整等流程。之后,私营部门项目开发商可依据双边框架开发签发国际转让减缓成果(ITMO)的项目,但须遵守新加坡和东道国各自相关的国家框架 (Singapore Carbon Markets Cooperation, accessed 1 September 2026)。

截至框架网页最后更新日期 31 August 2026,新加坡列出的 MOU 合作对象包括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巴西、不丹、柬埔寨、老挝、菲律宾、马来西亚、斯里兰卡、肯尼亚、摩洛哥、塞内加尔、赞比亚、马拉维、埃塞俄比亚和斐济。网页列出的实质性谈判对象或已签署 IA 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不丹、智利、加纳、蒙古、巴拉圭、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卢旺达、泰国、越南和菲律宾。因此,“MOU”和“IA”代表不同阶段,不应视为碳信用已可转移的同义证据 (Singapore Carbon Markets Cooperation, accessed 1 September 2026)。

4 September 2026,新加坡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签署了《巴黎协定》第 6 条碳信用实施协议。新加坡贸工部(MTI)称,这是新加坡第 十二 份实施协议,也是其与东盟成员国签署的第 四 份协议。这则有日期的公告更新了框架中关于老挝的条目:它证明双方签署了双边 IA,但不证明某个老挝项目已获授权,也不证明碳信用已可转移 (MTI, 4 September 2026)。

授权碳信用的完整性条件

新加坡的双边协议要求开发商从 IA 下产生的第 6 条授权碳信用收益分成中,缴纳相当于 5% 的货币捐款。该捐款用于支持东道国适应行动和/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适应基金。此外,签发时必须注销 2% 的第 6 条授权碳信用,以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OMGE),避免这些碳信用进入市场 (Singapore Carbon Markets Cooperation, accessed 1 September 2026)。

这些条件是框架要求,并非承诺每个碳项目都会获批,也不代表每个碳信用都有固定市场价格。项目不会自动获批;项目获批也没有保证。网站的参与标准另行说明出售或转移 ITMO、所需文件、资格以及不合规后果。因此,项目开发商和买方必须核查适用的 IA、项目授权和国家规则,而不能仅凭存在 MOU 或一般框架推断符合资格 (Singapore Carbon Markets Cooperation, accessed 1 September 2026)。

与新加坡碳政策的关系

第 6 条合作是一套国际转移和核算框架。它不同于适用于受监管工业设施的新加坡国内碳税,也不同于更广泛的碳市场能力建设计划。IA 本身也不会认证项目的额外性、保证签发数量或为家庭提供补贴。具体项目如何推进,由相关双边协议和新加坡碳市场参与标准决定 (Singapore Carbon Markets Cooperation, accessed 1 September 2026; 新加坡碳市场计划)。

记录详情

别称
["Singapore Article 6 cooperation","Singapore carbon Implementation Agreements","Singapore ITMO cooperation"]
管辖地区
SG

日期表示本记录的统计期间与适用范围。核验日期并不代表规则目前已经生效。

资料来源

知识库资料截至 2026-10-07 · 知识库持续扩充中。发布数量表示现有内容,并不代表已覆盖新加坡的全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