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驳回了一名男子的上诉,该男子从一个身份不明的网络人物身上盗取了81000美元
新加坡高等法院澄清说,即使一个人挪用了一个实际身份不明的人委托给他的财产,他也可能被判犯有刑事背信罪。
大法官文Vincent Hoong周一(3月15日)在判决书中也明确表示,没有必要证明委托方是有关财产的合法所有人。
Hoong法官驳回了Raj Kumar Brisa Besnath的上诉,他因将从一名网络人物那里收到的81000新币收入囊中,并要求他亲自将现金交给马来西亚的第三方,被判处13个月监禁。
法官驳回了他的律师的论点,即没有实施CBT,因为网络人物是一个虚构的角色,是为了欺骗和欺骗包括他在内的人而发明的。
据 Raj Kumar说,他从2012年开始通过电子邮件与“Maria Llyod”交流,并对她产生了兴趣。他说,在她要钱见他之后,他汇了1200新币给她,但她没有来新加坡。
Maria后来让他收下一笔钱,亲自带到马来西亚。
2013年3月9日,Raj Kumar从中介Melody Choong女士处收到一个信封,里面有81000新币的千元钞票。
Choong女士早些时候从一位Sie Min Jeong先生那里收到了信封,他在他的银行账户中收到了这些资金。
不过, Raj Kumar 没有按照指示把钱带到马来西亚。
2013年3月24日,在银行告知他需要将资金退还汇款人后,西先生向警方报案。
在 Raj Kumar 受审期间,一家地方法院听说,警方认为 Maria 是“幽灵”,一伙海外骗子是交易的幕后黑手。
Hoong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刑法典》第405条,如果一个人“受托管理财产”随后以不诚实的方式处理财产,即构成了CBT。
法官说,很明显,这项规定的目的是惩罚被告人背叛委托条款的不诚实行为。
他说,从条文的通俗易懂的语言来看,委托方的身份不属于犯罪要件。
Hoong法官说:“考虑到这一点,很明显,上诉人关于委托方的身份构成CBT要素的建议是对《刑法》第405条文字的无原则补充。”。
他举例说,即使众筹活动的捐赠者选择匿名,仍有资金委托用于特定用途。
法官说,一个人即使在委托方的真实身份上受到欺骗,也可以说是被委托了财产。
在本案中,Hoong法官接受了控方的论点,即 Maria 拥有这笔钱的所有权,尽管她的实际身份不详。
法官说, Maria 有权将这笔钱委托给 Raj Kumar ,Kumar 知道他将按照她的指示处理这笔钱。
因此,他说,违反委托条款,将钱装进口袋的行为是不诚实的挪用行为。
Published Jun 20,2021